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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_政策解读_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2025-09-17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一、起草背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令第36号)明确“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简化手续,减轻相关企业负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经调研座谈、文本编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于近日正式印发。

二、决策依据

  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2025年2月5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提出,深化“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试点,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工业园区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简化手续,减轻负担。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分为4部分。第一部分为试点内容。明确省内一家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的,可按本方案要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定向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部分为试点范围。明确申请试点的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应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其中,产废单位被利用危险废物年产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高价值的除外),且省内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定向利用单位具备与拟申请“点对点”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在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物应稳定达标排放,二次危险废物产生率低于10%,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管理要求,利用后产品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要求。第三部分为审查程序。试点企业提出申请后,经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请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实施,同时明确了试点变更、撤销程序。第四部分为管理要求。试点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试点单位环境监管。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专家解读丨《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507/t20250707_4834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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