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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省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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